山西省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化建設試點方案印發
山西省人民政府日前轉了發了山西能監辦《山西省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化建設試點方案》,方案中稱,引導新能源發電機組、電儲能設備運營方、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參與輔助服務市場,激勵新興產業與技術發展;維
山西省人民政府日前轉了發了山西能監辦《山西省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化建設試點方案》,方案中稱,引導新能源發電機組、電儲能設備運營方、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參與輔助服務市場,激勵新興產業與技術發展;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山西省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化建設將分階段組織實施:
第一階段(2017-2018年):開展調頻輔助服務市場建設,建立有償調峰輔助服務市場,探索無功補償、黑啟動輔助服務的市場化運作機制。
第二階段(2019-2021年):在現貨市場啟動后,開展備用輔助服務市場建設;制訂電能、調頻與備用輔助服務在現貨市場中聯合出清、一體優化的實施方案;制訂以雙邊協商交易為主的無功補償與黑啟動輔助服務市場化實施方案。
詳情如下: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轉發山西能監辦山西省電力輔助服務
市場化建設試點方案的通知
晉政辦發〔2017〕105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能監辦《山西省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化建設試點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8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西省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化建設試點方案
山 西 能 監 辦
一、指導思想和建設原則
(一)指導思想。
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適應山西省電力工業發展客觀要求,以建立電力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新機制為目標,堅持“誰提供、誰受益,誰享用、誰分擔”的原則,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相關配套文件、《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同意山西省開展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的復函》(發改經體〔2016〕176號)要求,進一步完善并網發電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提供電力輔助服務的市場化補償與分攤機制,發揮市場在電力輔助服務資源優化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高電力輔助服務的供應質量與效益,保障電網安全、穩定、經濟運行。
(二)建設原則。
1.堅持市場化方向。引入競爭,將體現市場主體自主意愿和電力輔助服務供應成本作為重要選取依據,調動市場主體提供輔助服務的積極性,形成基于競爭的市場化價格發現機制,使市場在輔助服務資源優化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
2.堅持公平公正。建設山西省電力輔助服務市場,統一按照市場規則安排輔助服務供應與調用,加強信息公開,維護全省電力輔助服務市場的公平運營。
3.堅持優質高效。合理設計機制,加強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建設,確保輔助服務供應的高質量與高效能,確保輔助服務質量優、性能好的供應商在市場競爭中占據優勢,激勵各類市場主體主動改造設備、提高輔助服務供應質量。
4.堅持積極穩妥。穩妥起步、積極推進、分步實施、規范運作,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二、總體目標
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基于山西實際,加快建設有效競爭的電力輔助服務市場;構建用戶參與的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新機制,理順輔助服務資源價格,提升輔助服務資源配置效率;激勵發電企業等輔助服務供應商改造技術、提高輔助服務供應質量;引導新能源發電機組、電儲能設備運營方、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參與輔助服務市場,激勵新興產業與技術發展;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三、實施步驟
按照統一規劃、總體設計、分步實施的原則,分階段組織實施山西省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化建設。
第一階段(2017-2018年):開展調頻輔助服務市場建設,建立有償調峰輔助服務市場,探索無功補償、黑啟動輔助服務的市場化運作機制。
第二階段(2019-2021年):在現貨市場啟動后,開展備用輔助服務市場建設;制訂電能、調頻與備用輔助服務在現貨市場中聯合出清、一體優化的實施方案;制訂以雙邊協商交易為主的無功補償與黑啟動輔助服務市場化實施方案。
四、近期重點任務
(一)建設調頻輔助服務市場。
1.市場主體。
具備自動發電控制裝置(AGC)的統調火電機組與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新能源機組、電儲能設備運營方、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等可參與調頻輔助服務市場。
電力調度機構事后統計各調頻輔助服務供應商的歷史平均調頻性能指標,當其低于限值時不予調用,待符合標準后方可再次進入調頻輔助服務市場。
2.交易組織。
山西省電力調頻輔助服務市場采用集中競價、邊際出清、統一價格的方式組織。調頻輔助服務市場建立初期,原則上每周組織一次。
市場運營機構提前發布調頻輔助服務市場需求,接受供應商申報。申報截止后,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依據調頻輔助服務供應商的報價數據及其歷史平均調頻性能指標,調整形成供應商的排序價格,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在滿足市場需求的基礎上形成統一的市場出清邊際價格。事后,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結合各供應商的實際調頻性能與貢獻,確定其調頻輔助服務收益與分攤費用。調頻輔助服務市場采取日清月結的結算方式。
隨著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推進,調頻輔助服務市場逐漸過渡到日前組織,并在現貨市場中實現與電能、備用輔助服務的聯合優化、一體出清。
3.市場需求。
在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基礎上,為進一步優化調頻輔助服務資源配置、合理確定市場需求,調頻機組容量需求按照系統開機總容量的一定比例來確定。
調頻輔助服務市場建立初期,各日的調頻機組容量需求暫定為該日電力系統開機總容量的25%左右。電力調度機構可視系統實際運行需要與新能源機組的出力預測情況等適當調整此數值。
4.調頻性能指標。
調頻性能指標包括調節速率、調節精度與響應時間。在按照統一標準計算的基礎上,建立基于調頻性能指標的激勵與懲罰機制:統計時段內平均調頻性能指標小于規定值的調頻輔助服務供應商不得獲得調頻輔助服務收益,以激勵各市場主體提高調頻輔助服務質量。
5.調節深度指標。
采用《華北區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和《華北區域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統稱“兩個細則”)中的調節深度指標D來反映調頻輔助服務資源每日的綜合調節量,即:

其中,Di,j為調頻輔助服務資源i第j次的調節深度,單位為MW,n為日調節次數。調節深度指標是計算調頻輔助服務收益和給予具備不同響應能力調頻輔助服務資源不同程度激勵的重要依據。
為反映供應商在提供服務性能上的差異,激勵技術創新,鼓勵電儲能設備運營方等參與市場,引導供應商提高服務質量,基于調節深度指標,對具備不同響應能力的調頻輔助服務資源給予不同程度的補償。響應能力強、調節速率快、跟蹤性能好的調頻輔助服務資源“走過的里程”更長,對于系統的貢獻更大,應獲得更多的補償。
6.市場申報與調整。
調頻輔助服務供應商申報調頻輔助服務資源需包括可用調頻容量(單位為MW)和調頻報價(單位為元/MW)兩部分信息。調頻報價的范圍暫定為12-20元/MW。
各供應商的調頻報價需經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對其歷史平均調頻性能指標調整后,方可作為市場出清的排序依據。調頻性能指標的調整因子λKp1需折算到0-1之間,折算公式為:

其中,Kpi為調頻輔助服務資源i的綜合性能指標。
調整后的供應商報價,即其排序價格為:
排序價格(單位為元/MW)=初始報價(單位為元/MW)/λ(Kp1)
調頻輔助服務資源的歷史越高,調整因子越大,其調整后的報價就越小,在市場出清過程中的排序就越靠前。依據排序價格進行市場出清有利于調節性能好、調節速率快的調頻輔助服務資源在市場出清排序中獲得優勢,從而激勵供應商提升服務質量,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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