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油氣改革第一槍
2“氣荒”“天價LNG”與“票荒”“天價機票”帶來的啟示
(一)不能因價格波動就否定整個天然氣市場化改革和民航運價市場化改革
回顧歷史可以發現,我國天然氣價格、民航機票價格均經歷了一個由緊到松、由政府管制到逐步市場定價的過程。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民航局相關價格改革政策文件,到2020年,市場決定價格機制基本完善。這意味著,天然氣價格將實現“管住中間、放開兩邊”的目標,氣源價格與終端銷售價格將放開,由市場調節。民航旅客運價將在2020年全部實現市場調節價。市場化定價就是要讓機票價格更加真實、客觀、靈活地反映供求狀況、競爭狀況以及資源稀缺程度,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就得允許價格能夠波動起來,價格長期不動或長期單向波動決不是市場化定價,也不是改革的目標。“天價LNG”“天價機票”事件中,一些輿論將矛頭對準了天然氣價格改革和民航運價市場化改革.認為“天然氣是生活必需品,行業是壟斷的不應該放開,應回歸管制”,“民航市場不是一個正常的市場機制,放開管制必然導致利益最大化,反而不利于充分競爭”,甚至呼呼“應回歸到價格管制”,并以此否定整個市場化改革。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事實上,即使對LNG、機票進行價格管制,LNG價格不上漲,機票不“天價”,在供不應求的情況下,照樣會有很多用戶買不到LNG,很多離島旅客買不到票。并不是因為有了“天價LNG”,導致很多人用不上氣;因為有了“天價機票”,大量人群才滯留于海南。所以,當前我國天然氣市場化改革和民航運價市場化改革的思路和方向是正確的,不能倒退,應當毫不動遙地堅持并進一步推動。
(二)加強天然氣市場化改革和民航運價市場化改革的輿論宣傳,增加社會的理解和認同度
“氣荒”發生后,LNG價格急劇上漲,部分輿論呼呼政府出手管制LNG價格。這種觀點其實是錯誤的,不了解LNG價格早已經放開了,不存在政府管制、再進行管制是開倒車。而“天價機票”之所以引發如比巨大的關注和一些質疑,很大程度上歸結于部分媒體錯誤的輿論引導。因此綜合來看,“天價機票”其實并不違規,機票價格上漲也有定的合理性:第一,由于離島直飛各地航班經濟艙位早已售罄,剩下的是頭等艙或公務艙全票價,媒體報道的“天價機票”特指上述兩種機票。這兩種機票是滿足收入高的旅客的高端服務需求,只占總座位數的5%左右,價格較高,一般是經濟艙的3—5倍。以三亞至北京經濟艙票全價2530元計算,頭等艙或公務艙票全價最高可賣到12650元,超過萬元不足為奇。第二,據相關民航運價管理文件,頭等艙和公務艙全部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不予管制,所以,“天價機票”并未違反相關規定或政策。第三,在“天價機票”的相關報道中,都是拿剩下的頭等艙和公務艙全票價這樣的高價票,和過去的打折經濟艙機票價格比較,而這兩者之間本來沒有可比性,如果簡單地以“機票價格暴漲5倍或10倍”來報道,就犯了常識性錯誤,是不客觀和不科學的。
正是這種錯誤的輿論引導才導致社會的誤解和質疑,這給有關部門提了一個醒,那就是在推進天然氣市場化改革、民航運階市場化改革的同時,必須大力加強對外論宜傳,讓外界及時了解改革政策和動態,以增加社會認同度,消除疑慮。
(三)推進天然氣市場化改革、民航運價市場化改革過程中,政府仍需加強價格監管
對天然氣整個產業鏈條來說,本身就是競爭性環節與壟斷性環節于一身。氣源價格與終端銷售價格屬于競爭性環節,價格可以放開;但中間的輸配環節卻是壟斷環節。需要政府嚴格監管。更何況。目前我天然氣價格中仍有20%的氣量未完全實現市場化定價,民用管道氣價格沒有放開。
對民航運價來說,也并未完全實現市場化。改革仍在路上。目前國內民航頭等艙和商務艙全部實行市場調節價;而經濟艙根據不同航線市場爭狀況,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兼而有之。截至2016年底,我國共有定期航班統線3794條,按2017年底1030條航線實行市場調節價計算。放開價格管制航線只占27.14%。剩下72.86%的航線依然受政府指導價的價格管制。市場化改革任務尚未最終完成。另外,即使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航線,在調整范圍、頻次和幅度上也受一定限制。并不意味著可以隨意漲價。按照《關于進一推進民航國內航空旅客運輸價格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航線,每條航線每航季無折扣公布運價上調幅度累計不得超過10%,每家航空公司每航季上調無折扣票價的航線原則上也不得超過本企業上航季運營實行市場調節價航線總數的15%。此外,《民用航空運輸市場價格行為規則》對每航季的調整范圍、頻次和幅度也做了具體限定。
因此,在天然氣市場化改革、民航運價市場化改革過程中,政府市場監管既不能越位,更不能缺位,只有相關部門積極作為,才能保證相關改革過程的順利推進。
(四)在供給存在“天花板”、競爭有限和特殊時段情況下,應充分發揮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
正如前文所述,天然氣、機票供應受諸多外界條件制約,供給存在“天花板”、競爭有限,市場機制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尤其在冬季取暖高峰、春節等特殊時段,天然氣、機票的社會屬性增加,不僅僅是商品屬性,這時就需要充分發揮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
一是保留在某種特定時間段或突發事件后采取價格干預的權利。《價格法》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如果天然氣供應企業、航空企業利用資源的稀缺性,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賺取超額利潤,政府是有權進行干預的。這種在某種特定時間段,政府可以進行干預的權利,能夠有效保證天然氣市場化改革、民航運價市場化改革不會導致天然氣和機票價格的普遍大幅上漲。第二,在進行價格干預時,應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集中于價格欺詐與價格壟斷行為。在充分競爭性市場中,如果不是生活必需品,位格呼怎么昂貴、都是企業自己的事,企業正常經營即使“天價”也合規。而對于那些目前處于非競爭性或半競爭性市場的商品和服務來說,要區別對待。政府在盡量創造充分競爭性條件的同時,重點遏制價格欺詐和價格壟斷行為,規范企業價格行為,必要時進適當價格干預。
第三,加大信息披露和引導力度,消除信息不對稱。信息對稱是市場公平交易的基本前提,也是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基礎。“氣荒”“天價LNG”與“票荒”“天價機票”的形成很大程度上與信息不對稱有較大關系。例如,根據天然氣市場產、供、銷動態情況,準確預測未來需求和資源供應情況,上游氣源、儲氣庫等冬季保供資源數量、流向的信息等。旅游市場中,旅游人數、票源數量、價格等信息都需要及時披露,及時預警,盡量消除信息不對稱,才能避免“氣荒”與“票荒”現象的發生。

責任編輯:電力交易小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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