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微電網管理辦法》
推進并網型微電網建設試行辦法為推進能源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并規范微電網健康發展,引導分布式電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就地消納,建立多元融合、供需互動、高效配置的能源生產與消費模式,推動清潔低碳、安全高效
第六章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條鼓勵微電網項目單位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專項債券、項目收益債券、中期票據等方式直接融資,參照《配電網建設改造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發改辦財金〔2015〕2909號),享有綠色信貸支持。
第二十五條省級能源管理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微電網所在地區需求側管理政策,探索建立微電網可作為市場主體參與的可中斷負荷調峰、電儲能調峰、黑啟動等服務補償機制,鼓勵微電網作為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參與輔助服務交易。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研究新型備用容量定價機制,由微電網運營主體根據微電網自平衡情況自主申報備用容量,統一繳納相應的備用容量費用。
【注:政策支持可執行性較強,但最具意義的還是可再生能源補貼政策,以及備用容量費的定價機制。“相互收費”模式要注意:電網向小微網收取容量費,并非輔助服務費用,而強調小微網對大電網的輔助服務,小微網較少的時候不構成問題,從國外經驗來看,有數量優勢之后會產生對大電網較大的沖擊(由于價格機制對兩方并不相同)。】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微電網項目和配套并網工程完工后,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并將竣工驗收報告報送省級能源管理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監管機構。
第二十七條省級能源管理部門組織建立微電網的監測、統計、信息交換和信息公開等體系,開展微電網建設運行關鍵數據等相關統計工作。微電網運營主體應積極配合提供有關信息,如實提供原始記錄,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省級能源管理部門要密切跟蹤微電網建設運行,建立健全考評機制,加強對微電網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納、能源綜合利用效率、節能減排效益等考核與評估。如不滿足本辦法中相關要求及行業標準的微電網項目,不享有微電網相關權利與政策支持。
第二十九條國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負責對微電網運營主體準入、電網公平開放、市場秩序、交易行為、能源普遍服務等實施監管;會同省級能源管理部門建立并網爭議協調機制,切實保障各方權益。
第三十條微電網項目退出時,應妥善處置微電網資產。若無其他公司承擔微電網內用戶供電業務的,由電網企業接收并提供保底供電服務。
【注:上述規定表明,在監管問題上,各方的分工明確,執行性較強。】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各省級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注:辦法的有效期只有3年,積累經驗后肯定會做調整;同時,各地的細則值得期待。】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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