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發布!售電企業應根據簽約用戶的電量提供銀行履約保函
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江蘇省經信委、江蘇省發改委、江蘇省物價局日前聯合發布了《江蘇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的通知》。在這份長達55頁的文件中,對市場成員、交易品種、周期和方式、交易價格、交易組織、
第六十二條 市場交易電量合同轉讓的交易組織,原則上按照月度(前)開展。
第六十三條 市場交易電量合同轉讓只能單向選擇轉讓或者受讓。
第六十四條 省內基數電量轉讓合同、直接交易電量轉讓合同,不再收取輸電損耗費用。
第六十五條 為規避市場風險,基數電量轉讓合同、直接交易電量轉讓合同均采取月度簽訂,月結月清方式進行。轉讓的合同電量不得再次轉讓。
第五節 月度偏差電量交易
第六十六條 月度偏差電量預掛牌交易主要針對次月可能出現的電量偏差,通過預掛牌方式確定次月上調機組調用排序(按照增發價格由低到高排序)和下調機組調用排序(按照補償價格由低到高排序)。
第六十七條 電力交易機構在每月第4周組織發電企業申報次月預掛牌上下調價格,發電企業必須提供上下調價格。電力交易機構形成次月上下調價格序列并公布。當價格相同時,增發電量按照機組容量由大到小、減發電量按照機組容量由小到大的順序確定中標機組。當月未納入開機組合的機組不參與上調、下調電量交易。
第六十八條 在電力市場建設過渡階段,可以在月內適時組織開展當月偏差電量的交易。
第六節 臨時交易和緊急支援交易
第六十九條 通過自主協商方式可與其它省(市、區)開展跨省區臨時及緊急支援交易,交易電量、交易曲線和交易價格均由購售雙方協商確定。
第七十條 電力交易機構應當事先與其它交易機構約定跨省跨區緊急支援交易的價格及其他事項,在電力供應出現嚴重缺口時,由電力調度機構根據電網安全約束組織實施。必要時可以采取預掛牌方式確定跨省跨區緊急支援交易中標機組排序。
第七十一條 電力調度機構事后應將臨時及緊急支援交易的原因、電量、電價等情況向江蘇能源監管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報告。
第六章 安全校核
第七十二條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涉及其調度范圍的各種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所有電力交易必須通過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方可生效,涉及跨省跨區的交易,須通過所有相關電力調度機構的安全校核。安全校核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阻塞管理、機組輔助服務限制等內容。
第七十三條 為保障系統整體的備用和調頻調峰能力,省級電力調度機構在市場信息公示日前2個工作日,可以根據機組可調出力、檢修天數、系統負荷曲線以及電網約束情況,折算得到各機組電量上限,對參與市場交易的機組發電利用小時數提出限制建議,由電力交易機構在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布。
第七十四條 電力調度機構在市場信息公示日前2個工作日,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電網關鍵通道輸電能力、關鍵設備檢修計劃等電網運行相關信息,由電力交易機構在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布。
第七十五條 電力調度機構在收到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的初始交易結果匯總后,應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安全校核。安全校核未通過時,調度機構需出具書面解釋,由電力交易機構在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布。
第七十六條 發電企業在年度交易過程中,如因參加市場化交易,導致發電負荷率等安全校核條件未通過時,應優先扣減市場化交易電量,確保基數電量完成;發電企業在參加月度及月度以內交易過程中,如發電負荷率等安全校核條件未通過,因根據電網實際運行情況調整合同,優先調整機組基數電量,后調整市場交易電量。基數電量受市場交易電量影響不能通過安全校核的,可以轉讓。削減市場交易電量時,先削減集中競價交易電量,后削減雙邊協商交易電量。對于集中競價交易,按集中競價成交順序進行削減;對于雙邊協商交易,按時間優先原則進行削減,時間相同時,按發電側節能低碳調度的優先級進行削減,對于約定電力交易曲線的,最后削減。
第七章 合同簽訂與執行
第一節 合同簽訂
第七十七條 各市場主體應根據合同示范文本簽訂各類電力交易合同。
第七十八條 根據確定的跨省跨區優先發電(含年度以上優先發電合同),相關電力企業在每年年度市場交易開始前協商簽訂次年度交易合同(含補充協議),約定年度電量規模及分月計劃、送受電曲線、交易價格等,納入我省優先發電計劃,并優先安排輸電通道。
第七十九條 電力市場合同(協議)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1. 發電企業與電網公司簽訂購售電合同;
2. 省內經營配電網的售電企業與電網企業的供用電合同;
3. 電網企業與非市場化電力用戶的供用電合同;
4. 電網企業與參加市場化批發業務的電力用戶供用電合同(含輸電服務);
5. 電網企業、售電企業及其簽約的電力用戶(市場化零售用戶)簽訂三方購售電合同(含輸電服務);
6. 售電企業與簽約的用戶簽訂的購售電合同;
7. 直接交易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含售電企業)與電網輸電方簽訂直接交易三方合同;
8. 抽水蓄能電量招標合同;
9. 合同電量轉讓合同(協議);
10. 跨省跨區電網企業間的購售電合同。
電力交易機構出具的電子交易中標通知書,與合同具備同等效力。
第八十條 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由中長期購售電合同和年度協議組成。中長期購售電合同有效期五年,約定發電企業并網計量點、電費支付以及應遵守電力市場交易規則等基礎性條款;年度協議明確當年的基數電量、市場化電量、各類電價和分月電量安排。
執行全額收購的風電、光伏發電企業,以中長期購售電合同為準,原則上不再簽訂年度協議。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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