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發布!售電企業應根據簽約用戶的電量提供銀行履約保函
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江蘇省經信委、江蘇省發改委、江蘇省物價局日前聯合發布了《江蘇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的通知》。在這份長達55頁的文件中,對市場成員、交易品種、周期和方式、交易價格、交易組織、
(三) 并網自備電廠參與市場化交易,須公平承擔發電企業社會責任、承擔國家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政策性交叉補貼、支付系統備用費,并參與電網輔助服務與考核;
(四) 省外以“點對網”專線輸電方式向江蘇省送電的發電企業,視同省內電廠(機組)參與江蘇電力交易。
第十七條 電力用戶市場準入條件:
(一) 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及節能環保要求。落后產能、違規建設和環保不達標、違法排污、實行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的用戶不得參與;
(二) 擁有自備電源的用戶應當按規定承擔國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等;
(三) 符合電網接入規范,滿足電網安全技術要求;
(五) 用電電壓等級在35 千伏及以上的用戶,可以自主選擇作為第一類用戶或者第二類用戶參與市場交易,其他用戶只能作為第二類用戶參與市場交易。
第十八條 售電企業市場準入條件:
(一) 按照國家規定和江蘇省售電側改革方案相關要求執行。
(二) 售電企業應根據簽約用戶的電量,向交易機構提供銀行履約保函。其中,簽約電量(含已中標的存量合同電量)低于6億千瓦時的售電企業需提供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履約保函;簽約電量(含已中標的存量合同電量)達到6億千瓦時、低于30億千瓦時的售電企業需提供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履約保函;簽約電量(含已中標的存量合同電量)不低于30億千瓦時的售電企業需提供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履約保函;
第十九條 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的市場準入條件:
(一) 具有輔助服務能力的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經電力調度機構進行技術測試通過后,方可參與交易;
(二) 擁有電儲能設備、具備需求側響應(如可中斷負荷)等條件的企業可參與輔助服務市場。
第二十條 滿足準入條件的第一、第二類電力用戶,原與電網企業簽訂的非市場化供用電協議,應在參加市場化交易前完成變更(或修訂),明確物理電能繼續由電網企業提供,其容量電價、功率因數考核、峰谷電價調整、輸電線損、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繼續執行國家及省相關政策,電度電價由市場交易價格和偏差考核決定。
滿足準入條件的第一類電力用戶在與電網企業完成原非市場供用電協議的修訂(或重簽)、滿足準入條件的第二類電力用戶與售電企業和電網企業簽訂三方購售電合同后,按照合同約定的開始日期,納入電力市場交易、合同計劃、結算和偏差考核的范圍。
第二十一條 自愿參與市場交易的兩類電力用戶,全部電量進入市場,不再執行目錄電價,不得隨意退出市場。第二類電力用戶合同周期內只能向一個售電企業購電。第一類、第二類電力用戶當年內不得隨意轉換。
第二十二條 符合準入條件但未選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可向所在地電網企業(包括保底供電企業)購電,執行目錄電價;不符合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由所在地電網企業按政府定價提供供電服務。
第二十三條 市場主體在履行完交易合同和交易結算的情況下,可自愿申請退出市場。
第二十四條 市場主體變更注冊或者撤銷注冊,應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變更或撤銷注冊,經公示后,方可變更或者撤銷注冊。當已完成注冊的市場主體不能繼續滿足市場準入條件時,經江蘇能源監管辦會同政府主管部門核實予以撤銷注冊,并從市場主體目錄中剔除。
第二十五條 市場主體存在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嚴重違反市場規則、發生重大違約行為、惡意擾亂市場秩序、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等情形的,由江蘇能源監管辦會同政府主管部門勒令整改,或強制其退出市場,同時記入信用評價系統。
第二十六條 第一類電力用戶進入市場化批發業務后自愿退出的,須轉為第二類電力用戶,向售電企業購電。原則上3年內不得再參與市場化批發業務。
被強制退出市場的電力用戶以及自愿退出市場的第二類電力用戶,原則上3年內不得再進入市場。由用戶屬地電網企業或其它擁有配網運營權的售電企業履行保底供電義務,電網企業與電力用戶交易的保底價格在電力用戶繳納輸配電價的基礎上,暫按照政府核定的居民電價的1.2倍執行。
第二十七條 市場主體被強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場的,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電力調度機構不再繼續執行涉及的合同電量。
第三節 市場注冊
第二十八條 直接并入江蘇電網的發電企業(不含個人分布式能源),均應在江蘇電力交易平臺辦理市場注冊手續并保證注冊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發電企業的注冊信息包括基礎信息(含企業工商基本信息、核準批復文件、電力業務許可等)和機組信息。
第二十九條 進入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必須在江蘇電力交易平臺辦理市場注冊手續并保證注冊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用戶的注冊信息包括基礎信息注冊(含企業工商基本信息、供用電協議等)和用電戶號信息(含電壓等級、用電類別等)。
第三十條 在江蘇電網開展業務的售電企業必須在江蘇電力交易平臺辦理市場注冊手續并保證注冊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售電企業需提供包括企業工商基本信息、人員結構、注冊資金、技術平臺等資料,由電力交易機構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網站和“信用江蘇”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售電企業,注冊手續自動生效。
售電企業與第二類電力用戶簽訂購售電合同后,需與電網企業簽訂三方購售電合同,并向電力交易機構申請辦理綁定關系。電力交易機構對售電企業提交的業務綁定關系申請,以售電企業、電力用戶與電網企業的三方購售電合同為依據,在向電網企業核實后注冊完成。
第三十一條 如市場主體提供虛假注冊材料(包括第二類電力用戶非法同時與多個售電企業在一個合同周期內簽署購售電合同的行為)而造成的損失,均由責任方承擔。
第三章 交易品種、周期和方式
第一節 交易品種
第三十二條 電力市場交易品種包括電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區交易、抽水蓄能電量招標交易、合同電量轉讓交易、輔助服務補償(交易)機制等。
第三十三條 電力直接交易是指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含售電企業)經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等方式達成的購售電交易。
第三十四條 跨省跨區交易是指在區域(省)電網之間開展的購售電交易,可以在區域交易平臺開展,也可以在江蘇電力交易平臺適時開展。外省發電企業經點對網專線輸電江蘇的發電機組(含網對網專線輸電但明確配套發電機組的情況)可視同為省內發電企業,不屬于跨省跨區交易,應納入江蘇電力電量平衡,并參與市場交易。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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