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電力交易機構“相對獨立”?主要職能與組織形式分析
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提出建立相對獨立、規范運行的電力交易機構,推進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落實《實施意見》要求,加快
交易機構的“相對性”體現在:一是依托電網企業現有基礎條件成立,交易機構人員可以電網企業現有人員為基礎;二是可以采取電網企業相對控股的公司制、電網企業子公司制、會員制等組織形式;三是交易機構組建初期,可在交易機構出具結算憑證的基礎上,保持電網企業提供電費結算服務的方式不變;四是沒有明確交易業務中日前交易的職能歸屬,而是根據實踐逐步明確和規范交易機構與調度機構的職能邊界。
三、關于電力交易機構的定位及主要職能
(一)關于定位。根據《實施意見》,交易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在政府監管下為市場主體提供規范公開透明的電力交易服務。可向市場主體收取合理的注冊費、年費、交易手續費,用以維持正常的交易和運營成本支出。
(二)關于職能。《實施意見》明確了交易機構的三大職能:一是主要負責市場交易平臺的建設、運營和管理;二是負責市場交易組織,提供結算依據和相關服務,匯總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自主簽訂的雙邊合同;三是負責市場主體注冊和相應管理,披露和發布市場信息等。
四、關于電力交易機構的組織形式
《實施意見》明確指出:“將原來由電網企業承擔的交易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按照政府批準的章程和規則組建交易機構。交易機構可以采取電網企業相對控股的公司制、電網企業子公司制、會員制等組織形式。其中,電網企業相對控股的公司制交易機構,由電網企業相對控股,第三方機構及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參股。會員制交易機構由市場主體按照相關規則組建”。從文件內容看,交易機構的組織形式是三選一的題目,設立三種模式給下一步組建工作提供了多項選擇,更加具有靈活性和可操作空間。
從更有利于電力市場化的角度,建議采用公司制。一是公司制更符合我國改革方向。今年以來,中央對國有企業改革進行的一系列部署中提到,鼓勵積極引入其他國有資本或各類非國有資本實現股權多元化;二是從國際和國內各類交易機構(包括證券類、期貨類、環境類、資源類等)的發展情況看,采用公司制更加符合交易機構的發展趨勢;三是從能源行業看,上海石油天然氣交易中心也是采用公司制,具有實際借鑒意義。
在現貨試點地區,可以組建電網企業相對控股、第三方機構及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參股的交易機構,這種股權多元化的組織形式更有利于各市場主體建立對現貨市場公平規范交易的信心。當然,任何一種形式都有它的優勢和劣勢,具體的操作方式還是要根據我國實際,在實踐中接受檢驗,通過不斷探索總結出最佳模式。
五、關于市場管理委員會
市場管理委員會是本次文件的一大亮點。《實施意見》提出,“為維護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保障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各方意愿,可建立由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等組成的市場管理委員會。按類別選派代表組成,負責研究討論交易機構章程、交易和運營規則,協調電力市場相關事項等。市場管理委員會實行按市場主體類別投票表決等合理議事機制,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派員參加市場管理委員會有關會議。市場管理委員會審議結果經審定后執行,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可以行使否決權”。
可以看出,市場管理委員會的設立類似股東大會,但又不完全一樣,委員會由各市場主體代表組成,主要負責交易機構重大事項的相關決策,通過投票形式進行表決,但各市場主體沒有股權分紅。市場管理委員應是非常設機構,而且不論交易機構采取何種組織形式,都應建立市場管理委員會,以促進交易機構公平獨立性。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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