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電力市場交易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初期電力交易員分為七種類型
日前昆明電力交易中心發布關于征求《云南電力市場交易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通知指出,初期,電力交易員類型分為檔案維護員、電力批發市場交易員、電力零售市場交易員(售電公司)、結算員、需求響應市場交易員、調頻市場交易員、電力零售交易員共七種類型。
第一條 當交易員發生以下行為的,相應扣除交易員綜合積分:
(一)未按交易規則及交易組織要求進行交易申報、確認、回復等業務操作的,每次扣5分;
(二)未按交易規則或通知要求披露、報送信息,每次扣10分;
(三)捏造、散布、傳播不實市場信息等影響市場秩序的行為,每次扣20分;
(四)利用交易系統漏洞進行不良交易操作的行為,每次扣20分;
(五)其他不良交易行為,視情節嚴重情況扣分5~20分。
詳情如下:
云南電力市場交易員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電力市場體制改革要求,加強云南電力市場主體交易能力培養,促進云南電力市場良好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云南電力市場交易員管理堅持“需求導向、突出重點,管育結合、以育為主,與時俱進、逐步發展”的原則,不斷完善,持續滿足市場發展需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昆明電力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完成市場注冊,參與云南電力市場交易的各類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儲能企業、售電公司、負荷聚合商等各類主體的總稱。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云南電力交易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是指由昆明電力交易中心負責運營的,為市場主體提供各類電力市場化交易信息披露、注冊、交易、結算等服務的信息化系統。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管理員,是指經市場主體授權,代表市場主體在云南電力市場進行準入注冊、信息維護、交易申報、交易結算確認、消息接收及確認等電力交易相關業務操作,并負責為本企業設置交易員的人員。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交易員,是指經市場主體授權指定,代表市場主體在交易系統進行授權交易資產(交易單元)信息維護、交易申報、交易結算確認、消息接收及確認等電力交易相關業務操作的人員。當企業管理員進行交易結算業務操作時,須進行交易員能力認證管理。
第七條 各市場主體根據需要,由企業管理員設置交易員并向其分配交易資產(交易單元),交易員負責交易資產(交易單元)電力交易相關業務操作。同一交易員同時分別被不同企業(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區分)授權指定為電力交易員的,相關企業須屬于同一集團或有實際控制關系,且該授權指定須經雙方法定代表人同意。
第八條 對于僅參與電力零售市場的用戶,簡化其交易員能力認證管理程序和要求。
第九條 本辦法適用于云南電力市場各類市場主體及其交易系統操作人員。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十條 交易員的職責:
(一)遵守法律法規、電力市場運營規則、電力交易規則(方案)等;
(二)自覺維護市場公平、維護良好交易秩序;
(三)積極參加昆明電力交易中心組織的交易員培訓、學習和能力認證,并保持認證結果的有效性;
(四)維護所屬市場主體權益,履行保密義務,勤勉、忠實、規范地開展各項交易業務,代表市場主體在交易系統中正確操作;
(五)代表市場主體與昆明電力交易中心進行業務聯系;
(六)接受昆明電力交易中心的業務管理,配合開展市場主體、交易員交易行為調查,真實、完整地描述或提交調查所需材料;
(七)積極向昆明電力交易中心、云南電力市場主管部門、監管機構提出對電力市場發展的意見、建議;
(八)法律法規、電力市場運營規則、電力交易規則(方案)等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的職責:
(一)遵守法律法規、電力市場運營規則、電力交易規則(方案)等;
(二)自覺維護市場公平、維護良好交易秩序;
(三)重視電力交易員的管理,授權指定電力交易員后,交易員進行的所有業務操作即為其所代表市場主體的真實意愿表達;
(四)做好本單位電力交易員授權管理,當已授權交易員出現職務調整、勞動關系變化等影響其授權有效性的情形時,市場主體應及時操作解除或調整對相關交易員的授權指定;
(五)加強對所屬交易員的管理,教育引導交易員自覺遵守市場秩序、規范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
(六)重視電力交易員的職業發展,為其提供必要的電力交易工具;
(七)法律法規、電力市場運營規則、電力交易規則(方案)等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交易中心的職責:
(一)根據市場發展需要,開展交易員管理規劃工作,合理劃分交易員類型及對應操作權限,制定交易員培訓、學習內容及評測方案;
(二)負責編制交易員學習內容及課件,組織開展交易員培訓和交易員能力認證工作;
(三)按照本辦法對交易員違規操作行為進行調差并記錄負面行為,對表現優秀的交易員進行認定和評價;
(四)公平、公正、公開,無歧視地開展電力交易員培育與管理;
(五)法律法規、電力市場運營規則、電力交易規則(方案)等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交易員注冊與注銷
第十三條 交易員注冊申請人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備良好的思想修養和職業道德,自覺遵守電力市場運營規則、電力交易規則(方案)等;
(三)熟悉電力交易規則(方案),掌握電力交易相關專業知識,熟悉計算機日常使用及操作。
第十四條 交易員申請注冊提交的資料:
(一)身份證明;
(二)交易員注冊承諾;
(三)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交易員注冊申請人使用個人實名信息通過交易系統提交注冊信息,經昆明電力交易中心審核通過后生效。
第十六條 交易員不再從事電力交易業務的,與市場主體解除授權指定關系后,可注銷其交易員個人賬號。注銷后,交易系統將不再保留其個人信息、能力認證信息等數據。
第十七條 市場主體退市后,其所屬交易員的授權指定關系自動解除。
第四章交易員能力認證
第一節 交易員能力類別設置
第十八條 按照“業務操作與知識水平匹配”的要求,昆明電力交易中心負責制定交易員能力認證方案,劃分交易員類型、級別,明確各類別(級別)交易員能力認證內容及方式,認證結果與交易系統操作權限的對應關系等內容,面向全市場主體及交易員公布。
第十九條 初期,電力交易員類型分為檔案維護員、電力批發市場交易員、電力零售市場交易員(售電公司)、結算員、需求響應市場交易員、調頻市場交易員、電力零售交易員共七種類型。各類交易員分別對應一個交易員能力認證類別,詳見附表1。
第二十條 根據市場發展、交易業務變化,昆明電力交易中心適時更新并發布能力認證方案。對于臨時性的重要認證或測評內容,可以不納入能力認證方案,作為應知應會內容,直接更新到能力認證內容。
第二節 交易員培訓
第二十一條 昆明電力交易中心負責組織電力交易員培訓。根據各類交易員能力認證要求,設置不同類別(級別)的培訓課程(內容)、培訓時長、培訓積分,編制測評題目等,并根據認證方案組織開展培訓學習。
第二十二條 交易員培訓一般通過網絡在線開展,培訓課件及學習內容面向注冊交易員持續開放,交易員可自行登錄交易系統學習。
第二十三條 培訓學習包括但不限于電力市場理論培訓、政策解讀、規則講授、業務操作、案例警示等內容。根據能力認證需要和學習內容的重要程度,培訓學習經歷可與認證條件、認證方式掛鉤,作為能力認證的必要環節,也可以與交易員管理綜合積分掛鉤。具體由交易中心確定。
第二十四條 每年交易規則(方案)印發后,交易中心面向市場主體開展交易規則(方案)宣貫,同步組織面向交易員的知識培訓。
第三節 交易員能力認證
第二十五條 昆明電力交易中心組織開展各類交易員能力認證,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方式:
(一)常規能力認證。指按照能力認證方案開展的能力認證,具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培訓記錄、學習時長、測評結果認證等。常規能力認證通常通過交易系統線上開展。
(二)特定場景操作能力認證。為防范誤操作風險,某些重要(特殊)的交易場景,交易中心可增加特定場景的操作能力認證,要求負責操作的交易員進行操作能力認證通過后,方可繼續操作。
(三)線下集中認證。如有需要,交易中心可組織交易員開展線下集中認證。
第二十六條 交易員通過昆明電力交易中心組織的交易員能力認證后,取得相應類型的交易員認證結果。在認證結果處于“有效”狀態下,交易員方能代表市場主體在交易系統進行對應的業務操作。
第二十七條 同一交易員可根據自身或業務操作需要,分別通過多個不同類型的交易員能力認證,并具有多個類型的交易員對應交易系統操作權限的集合。
第二十八條 為方便小微用戶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對于參與電力零售市場的電力用戶交易操作(操作場景單一、操作方式簡單),可結合具體操作場景,采用簡化的交易員能力認證方式(以普及電力零售交易基本知識和基本操作注意事項為主)。
第二十九條 為促進電力交易員職業良好發展,根據交易員認證獲得的有效交易員能力數量,從低到高劃分一星至五星交易員級別,詳見附表2。昆明電力交易中心結合市場發展需要,動態更新交易員級別與交易員能力認證的對應關系。
第三十條 交易員能力僅作為交易員技能培育的措施并伴隨市場發展持續完善,不表征交易員操作技術水平及熟練程度。交易員的任何操作導致的結果由交易員及所屬市場主體承擔。
第四節 交易員能力認證有效性管理
第三十一條 交易員能力認證有效性管理:
(一)交易員能力更新認證。當已發布的交易員能力認證內容要求已不能適應實際需要,已取得該能力認證的交易員需在規定時限內通過參與培訓、完成學習任務或通過測評的方式更新交易員能力狀態,維持能力認證狀態的有效性。
(二)交易員能力到期認證。已取得能力認證的交易員,連續12個月未被任何企業管理員授權指定為交易操作員且未登錄交易系統參與交易員培訓、學習及認證的,所取得的交易員能力認證自動取消。交易員如須再次獲得能力認證的,視為首次認證。
第三十二條 交易員每年需參加昆明電力交易中心組織的網絡培訓、學習,相關培訓、學習記錄可與其能力認證有效性掛鉤。
第三十三條 交易員級別根據其所獲得的交易員能力的有效性動態變化。交易員新增、失效或取消交易員能力認證時,按附表2對應關系更新交易員級別;當所擁有的交易員能力認證失效或取消,交易員級別沒有匹配的對應關系時,每失效或取消一個交易員能力認證,下降一個級別。
第三十四條 市場主體更換交易員,交易員無需重新注冊交易員賬戶,保留其當前已取得的能力認證及有效性。
第五章交易員行為管理
第一節 負面行為管理
第三十五條 昆明電力交易中心以年為周期實行交易員綜合積分管理,每名交易員注冊完成后擁有100分的綜合積分基礎分,在基礎分之上增加或扣除的綜合積分每三年“清零”一次。
第三十六條 當交易員發生以下行為的,相應扣除交易員綜合積分:
(一)未按交易規則及交易組織要求進行交易申報、確認、回復等業務操作的,每次扣5分;
(二)未按交易規則或通知要求披露、報送信息,每次扣10分;
(三)捏造、散布、傳播不實市場信息等影響市場秩序的行為,每次扣20分;
(四)利用交易系統漏洞進行不良交易操作的行為,每次扣20分;
(五)其他不良交易行為,視情節嚴重情況扣分5~20分。
第三十七條 交易員發生上述行為的,由交易中心負責記錄扣分事項并通知交易員。交易員如有異議,可在考核記錄發布后3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訴,逾期視為無異議。
第三十八條 當交易員綜合積分低于85分且高于60分(含)的,交易員級別下降一級,且當年不得晉級,交易員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相關學習及能力認證,否則取消其所獲得的交易員能力認證。交易員綜合積分低于60分的,視為不合格,取消其交易員能力認證。
第三十九條 市場主體存在故意行使市場力、串謀、操縱市場、利用交易系統漏洞采取非正常方式獲利等違反法律法規、電力交易規則(方案)的不良交易行為,對市場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的,昆明電力交易中心取消其當事交易員已取得的能力認證且三年內不得能力認證。
第二節 正向激勵機制
第四十條 積極向云南電力市場建言獻策、參加交易中心組織的各項活動、日常表現優秀的交易員,可給予一定的綜合積分獎勵。綜合積分可作為交易員評先選優的參考、參與各類交易員競賽選拔的資格條件。綜合積分較高的交易員將優先被邀請參與電力交易系統新增功能的研發等交易中心組織的各類活動。
第四十一條 各市場主體所屬交易員人數、能力認證、綜合積分等情況,可納入市場主體交易行為信用評價指標。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年”指自然年,所稱“月”指自然月,所稱“日”指自然日。
第四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由昆明電力交易中心負責解釋,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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