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電力直接交易暫行辦法(送審稿)發布:偏差考核范圍暫定為±4%
海南省工信廳日前對剛剛發布的《海南省電力直接交易暫行辦法》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2018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23日。
在暫行辦法中提到,海南當年直接交易電量約占上一年度全省工商業銷售電量的10%。
對于偏差考核,海南規定,發電企業、電力用戶(或售電企業)應在簽訂合同時,根據交易電量提供月度發電計劃、用電計劃(含基數電量計劃和市場直接交易電量計劃),交易中心以此作為考核依據。偏差電量指電力用戶(發電企業)在交易周期內實際直接交易電量與其計劃直接交易電量之間的偏差,允許范圍暫定為±4%。當前按年度電量實施偏差考核,月度偏差僅作記錄。
超出允許正偏差的電量,電力用戶(或售電企業)按目錄電價向電網企業購電;超出允許負偏差的電量,電力用戶(或售電企業)需向電網企業繳納考核費用,考核費用=目錄電價*10%*偏差電量。
詳情如下:
《海南省電力直接交易暫行辦法》公示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配套文件精神,按照《海南省深化電力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工作要求,我廳組織起草了《海南省電力直接交易試行辦法》。為進一步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現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2018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23日。如有不同意見,請將書面意見反饋我廳。
郵箱:yxc@hainan.gov.cn
傳真:0898-65342577
附件:海南省電力直接交易暫行辦法
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18年6月15日
海南省電力直接交易暫行辦法
(送審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配套文件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開放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12號)》精神,按照《海南省深化電力體制改革試點方案》有關要求,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加快推進電力直接交易,逐步構建有效競爭的電力市場體系,深入結合《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發改能源〔2016〕2784號)和海南發展實際,制訂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直接交易指符合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依托公用電網與發電企業按照自愿參與、自主協商的原則直接進行的購售電交易,電網企業按規定提供輸配電服務。
第二章 交易電量規模
第三條 按照積極穩妥、循序漸進的原則,當年直接交易電量約占上一年度全省工商業銷售電量的10%。
具體交易電量每年度單獨印發通知。
第四條 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國家相關政策,逐步擴大發電計劃放開比例。
第三章 市場準入條件
第五條 電力用戶準入條件
(一)參與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內部核算電力用戶經法人單位授權,可以參與交易。
(二)符合國家和海南省產業政策要求,能耗限額、環保排放均達到國家標準。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3修改版)》限制類、淘汰類的企業不得參與直接交易。不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不得以集團名義參與直接交易。符合準入條件但未選擇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可選擇由售電企業代理參與直接交易。售電企業準入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三)海南省內,電壓等級110千伏及以上,年用電量1億千瓦時及以上的工業企業。
第六條 發電企業準入條件
(一)參與直接交易的發電企業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內部核算的發電企業(電網企業保留的調峰調頻電廠除外)經法人單位授權,可以參與交易。
(二)海南省內取得發電業務許可證的統調公用發電企業,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符合國家環保要求的燃煤機組和核電機組。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七條 當前只開展年度交易,采用雙邊協商及雙邊掛牌兩種交易方式。后續視市場建設情況,再增加月度集中競價和合同轉讓等交易品種。
第八條 交易品種
(一)年度雙邊協商交易。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或售電企業)自主協商交易價格、交易電量,簽訂交易意向合同。
(二)年度雙邊掛牌交易。同一交易日內,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或售電企業)分別在海南電力交易中心申報掛牌電量和價格,滾動調整、互相摘牌。
第九條 交易電量上限
(一)總量控制。雙邊協商交易和雙邊掛牌交易成交電量,共同構成當年年度交易電量,總電量不得超過年度發電計劃放開電量規模。
(二)電力用戶年交易電量不高于該用戶上年年生產用電量的70%
(三)各煤電機組交易電量上限=K×參與市場化交易機組容量/全部準入機組的總裝機容量×年度交易規模(2018年系數K暫定為1.5)。核電機組2018年交易規模上限為4.8億千瓦時。
第五章 交易價格機制
第十條 購電價格由市場交易價格、電網輸配電價(含線損及交叉補貼)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電網輸配電價按照《關于海南電網2017-2019年輸配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瓊價價管〔2017〕449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市場交易價格由電力用戶(或售電企業)與發電企業通過自主協商、掛牌交易等方式確定。
第十二條 實施峰谷電價的直接交易電力用戶(或售電企業),其購電價格作為平段電價,峰、谷電價按現有峰平谷比價計算,暫不參與分攤調峰輔助服務費用,峰平谷時段劃分與現行狀態保持一致。
第六章 交易實施流程
第十三條 市場準入申報程序
(一)擬參與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向市縣工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工信部門初審同意后報省工信廳;擬參與直接交易的發電企業直接向省工信廳提出申請。
(二)經省工信廳審核同意,并公示無異議后,在海南電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冊,獲得交易資格。
第十四條 交易實施程序
(一)自主協商。具備交易資格的電力用戶(或售電企業)、發電企業通過雙邊協商確定年度交易電量和價格等意向結果,并分解至月度計劃,提交海南電力交易中心。
(二)掛牌交易。自主協商不成的,剩余電量由電力用戶(或售電企業)、發電企業在海南電力交易中心進行掛牌。掛牌成交電量分解至月度計劃,提交海南電力交易中心。發電企業之間,電力用戶(或售電企業)之間不得互相摘牌。
(三)海南電力交易中心將各方初步意向匯總,形成年度合同交易電量(含雙邊協商和掛牌交易電量),并分解至月度計劃,提交調度機構校核。
(四)安全校核通過后,由海南電力交易中心組織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或售電企業)簽訂正式交易合同,并監督調度機構實施。
第十五條 正式交易合同簽訂后,交易中心應于5個工作日內報省工信廳、海南能監辦備案。
第十六條 實際申報電量超過年度計劃交易總電量時,按時間先后原則對超出的電量予以扣減。
第七章 偏差電量處理
第十七條 發電企業、電力用戶(或售電企業)應在簽訂合同時,根據交易電量提供月度發電計劃、用電計劃(含基數電量計劃和市場直接交易電量計劃),交易中心以此作為考核依據。偏差電量指電力用戶(發電企業)在交易周期內實際直接交易電量與其計劃直接交易電量之間的偏差,允許范圍暫定為±4%。當前按年度電量實施偏差考核,月度偏差僅作記錄。
第十八條 超出允許正偏差的電量,電力用戶(或售電企業)按目錄電價向電網企業購電;超出允許負偏差的電量,電力用戶(或售電企業)需向電網企業繳納考核費用,考核費用=目錄電價*10%*偏差電量。
第十九條 發電企業因自身原因無法完成交易電量的,偏差電量按上網電價的10%考核。電網企業由此增加的收益在核算電價時統籌平衡;發電企業因臺風、地震、洪水、冰雹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完成交易的免于考核。
第二十條 因機組檢修計劃變更、電網運行方式發生變化等特殊情況下,發電企業無法完成交易時,可以通過交易中心掛牌轉讓,轉讓交易不改變原有合同與電力用戶約定的價格和結算;
第八章 計量結算
第二十一條 直接交易電量結算優先于其他購售電合同電量,按照“按月結算、年度清算”的原則,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向市場主體出具結算憑據。
第二十二條 各市場主體暫時保持與電網企業的電費結算和支付方式不變、并由電網企業承擔用戶側欠費風險,保障交易資金安全。
第二十三條 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不直接結算。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條 交易中心負責市場信息的管理和發布,會同調度機構及時向電力用戶(或售電企業)、發電企業發布市場需求信息、電網阻塞管理信息、電網拓撲模型、廠網檢修計劃等,或其他需向市場主體披露的信息,并提供查詢服務。
第二十五條 電力用戶(或售電企業)、發電企業等市場主體如對披露的相關信息有異議或疑問,可向交易中心、調度機構提出,交易中心、調度機構有義務對相關問題作出具體解釋,但嚴禁泄露市場主體私有信息。
第二十六條 交易中心應按月向省工信廳、省發改委和海南能監辦報送各電力用戶、發電企業電力直接交易執行情況。
第十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電力用戶(或售電企業)、發電企業應服從調度機構統一調度,提供調峰、調頻等輔助服務。在緊急狀態或電力供應存在缺口的情況下,電力用戶要按政府有關規定配合采取錯峰、避峰等有序用電措施,造成的電量偏差不計入余缺電量考核范圍。
第二十八條 市場主體因自身原因,交易合同期內需退出的,經交易中心組織相關方協商一致后解除合同,并報省工信廳、省發改委和海南能監辦備案;市場主體退出后,原則上3年內不得參與市場交易,按目錄電價向電網企業購電。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工信廳取消交易主體資格;情節嚴重的,將納入電力行業失信名單:1.違反國家電力或節能環保政策的;2.拒不執行交易合同的;3.不服從調度命令的;4.互相串通報價,惡意報價,嚴重擾亂交易市場秩序的;5.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條 當發生危及電網安全的重大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市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時,經省工信廳同意后,交易中心可進行臨時市場干預或暫停直接交易。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未詳細規定內容,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以及《海南省深化電力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執行或另行制定相關配套文件。
第三十二條 其他未盡事宜由省工信廳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仁德財
-
11個試點項目!河北省2021年度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試點項目公示名單
2021-12-22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試點項目 -
能源服務的線上線下
2021-12-20能源服務 -
廣東:支持建設電、熱、冷、氣等多種能源協同互濟的綜合能源項目 培育綠色交易市場機制
2021-12-20多種能源協同
-
11個試點項目!河北省2021年度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試點項目公示名單
2021-12-22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和多能互補試點項目 -
廣東:支持建設電、熱、冷、氣等多種能源協同互濟的綜合能源項目 培育綠色交易市場機制
2021-12-20多種能源協同 -
浙江“兜底”售電為何有人點贊有人不爽?
2021-12-20售電
-
分錢、分糧、分地盤…大秦電網招募售電合伙人
2021-01-28大秦售電,招募,貴州區域,合伙人,限50個,名額,月入上萬,不是夢 -
10月份用電量延續較快增長態勢 國民經濟持續恢復向好
2020-11-17全社會用電量,國家電網,產業用電量 -
能源市場“負價格”事件分析及啟示
2020-11-03電力現貨市場,電力交易,電改
-
國家發改委給14家單位回函了!完善落實增量配電業務改革政策的八條建議
2021-03-10國家發改委,增量配電,業務改革,政策,八條建議 -
2020年增量配電研究白皮書:河南、云南、山西、浙江、江蘇五省區改革推動成效顯著
2020-11-16增量配電,研究,白皮書 -
貴州電網關于支持務川電解鋁產能指標的建議
2020-11-10務川電解鋁產能指標
-
能源服務的線上線下
2021-12-20能源服務 -
【電改新思維】目錄電價“天花板”掀開后,對電力營銷系統的影響
2021-10-16全面,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 -
國家發改委答疑電價改革
2021-10-15國家發改委,答疑,電價改革
-
【電改新思維】目錄電價“天花板”掀開后,對電力營銷系統的影響
2021-10-16目錄電價,電力,營銷系統,影響,電改 -
電改里程碑文件——真的放開兩頭
2021-10-15全面,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 -
【電改新思維十七】目錄電價“天花板”被捅破,對市場化電費結算方式有何影響?
2021-05-20電改,電價,市場化電費,結算方式,大秦電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