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頒發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國能資質[2016]353號
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國家電投集團公司,有關電力企業:
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積極穩妥推進售電側改革,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依據《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和<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經體〔2016〕2120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現就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頒發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許可證頒發
(一)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應當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本通知所指配電網的范圍依據《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確定;除電網企業存量資產外,其他企業投資、建設和運營的存量配電網,適用本通知。
(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的頒發和管理工作。國家能源局負責對全國許可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三)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的擁有配電網運營權售電公司 (以下簡稱被許可人),接受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能源監管機構)的監督管理。被許可人依法開展電力業務,受法律保護。
二、許可條件和申請材料
(四)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
2.配電網項目經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核準或審批;
3.具有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財務能力,其中資產總額不得低于2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不低于總資產的20%;
4.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工作經歷,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者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5.具有配電區域的劃分協議書或意見;
6.具有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配電網絡和營業網點;
7.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保底供電服務和無歧視提供配電服務義務,退出配電業務時履行配電網運營權移交義務;
8.無嚴重失信信用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諾,確保誠實守信經營;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許可證申請表;
2.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
3.配電網項目經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核準或審批的文件;
4.企業最近2年的年度財務報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業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
5.企業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6.配電區域的證明材料及地理平面圖;
7.配電網絡分布概況;
8.設立的配電營業分支機構及其相應的配電營業區域概況;
9.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保底供電服務和無歧視提供配電服務義務的承諾書;退出配電業務時,履行配電網運營權移交義務的承諾書;
10.信用承諾書。
三、許可申請及審查
(六)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在正式經營配售電業務前,應當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取得許可后方可從事相關電力業務。
(七)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需要從事競爭性售電業務的,應當在交易機構注冊前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八)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在提交電力業務許可申請前,應當取得配電區域的劃分協議書或意見。
無法達成配電區域劃分協議或意見的,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根據配電網項目核準內容、電網實際覆蓋范圍,并綜合考慮電網結構、電網安全、供電能力、供電質量、供電的經濟合理性等因素,確定配電區域。
(九)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根據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十)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在做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應當通過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的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并同步將公示內容推送至有關部門的門戶網站、能源信用建設平臺等。尚未建立相關信息系統或網站的部門,可通過數據拷貝或建立數據接口等方式,與能源信用建設平臺保持數據報送與更新。
四、持證企業監督與管理
(十一)能源監管機構對被許可人是否持續符合許可證法定條件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被許可人的注冊資本和資產總額、生產經營場所、供電能力、主要管理人員等發生變化,不符合許可證法定條件的,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對整改情況予以復查。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許可證法定條件的,撤銷許可。
(十二)被許可人不得超越許可范圍開展配電業務。
(十三)實行年度自查制度。被許可人應當每年開展自查并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1.自查報告,內容包括:基本信息、主要管理人員情況、配售電業務經營情況、安全生產基本情況、配電設施情況、分支機構情況、遵守許可證制度情況等;
2.電力業務許可證副本或副本復印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企業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
5.受到能源監管機構以及其他政府部門表彰或者行政處罰的證明材料;
6.按照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開展自查的報告;
7.能源監管機構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十四)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應對被許可人自查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十五)被許可人其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發生變更的應在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申請登記事項變更。
(十六)被許可人配電區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申請許可事項變更。
(十七)被許可人所經營的主要配電線路或者變配電設施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報送信息。
(十八)被許可人自愿終止配電業務的,應提前6個月向社會公示,妥善處理配電資產、債權債務及合同約定事項,并與承接其配電網運營權的公司完成交接后,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后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
(十九)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能源監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責令其整改,對拒不整改的,要將其納入企業不良信用記錄或黑名單,并依法予以處罰。
1.超出許可范圍或者超過許可期限從事相關電力業務的;
2.未按照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和供電服務質量標準向用戶提供服務的;
3.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許可變更的;
4.嚴重違反市場交易規則的;
5.不再具備許可條件仍從事相關電力業務,且限期未完成整改的;
6.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二十)對納入黑名單的售電公司,按照能源信用體系懲戒管理制度,采取懲戒措施。
五、其它事項
(二十一)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監管條例》、《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8日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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