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德科化學有限公司訴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原環境保護部及光大常高新環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環境評價許可案
【基本案情】
光大常高新環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大公司)擬在江蘇省常州市投資興建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2014年,光大公司向江蘇省環保廳報送《環境影響報告書》《技術評估意見》《預審意見》等材料,申請環境評價許可。江蘇省環保廳受理后,先后發布受理情況及擬審批公告,并經審查作出同意項目建設的《批復》。常州德科化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科公司)作為案涉項目附近經營范圍為化妝品添加劑制造的已處于停產狀態的企業,不服該《批復》向環境保護部申請行政復議。環境保護部受理后,向江蘇省環保廳發送《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行政復議申請書》等材料,并向常州市環保局發送《關于委托對案涉項目進行現場勘驗的函》。環境保護部在收到《行政復議答復書》《關于案涉項目現場調查情況的報告》后,作出維持《批復》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德科公司不服,以項目選址存在問題、環評結論難以令人信服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批復》,責令停止項目建設并另行選址,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德科公司的訴訟請求。德科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德科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德科公司并非案涉項目廠界周圍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且當時處于停產狀態,沒有證據證明德科公司與光大公司之間就案涉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存在重大利益關系。案涉項目環評過程中保障了公眾參與權,江蘇省環保廳在作出環境評價許可過程中履行了對項目選址、污染物排放總量平衡等問題的審查職責,亦未侵犯德科公司的權利。江蘇省環保廳作出案涉環境評價許可行政行為,符合環境評價法、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并未違反合法性原則。環境保護部作出的案涉行政復議行為亦符合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德科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裁定駁回德科公司的再審申請。
【典型意義】
本案所涉項目系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對社會整體有益,也可能會對周圍生態環境造成一定影響。此類項目周邊的居民或者企業往往會對項目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心存擔憂,不希望項目建在其附近,由此形成“鄰避”困境。隨著我國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鄰避問題越來越多,鄰避沖突逐漸呈現頻發多發趨勢。本案的審理對于如何依法破解“鄰避”困境提供了解決路徑。即對于此類具有公共利益性質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履行監管職責,充分保障公眾參與權,盡可能防止或者減輕項目對周圍生態環境的影響;當地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則應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公眾參與權、維護自身合法環境權益。

責任編輯: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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