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證+碳交易+用能權交易+電改=?
這年頭,什么都講市場,環境問題也希望通過“萬能”的市場來解決。
但市場真的萬能么,尤其是多重疊加的市場是否真能達成其高效配置資源的初衷?
解決環境問題的一個重要思路是將外部性內部化,通俗來講就是要體現造成環境問題的成本。而將外部性內部化有兩種理論支撐,分別是庇古與科斯的理論,其中前者是給排放者收稅,后者是明晰排放的權益,通過市場達成最優。
近年來,環境問題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出于人們對于稅收的厭惡,以及一些其他原因,通過明晰排放權益,通過市場來解決環境問題似乎成了一個更受青睞的選擇。在2015年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就明確提出“建立健全用能權、用水權、排污權、碳排放權初始分配制度,創新有償使用、預算管理、投融資機制,培育和發展交易市場。”
由于環境問題與能源使用息息相關,秉持著通過市場來解決問題的思路,從能源的角度,發改委氣候司提出了碳交易市場,發改委產業司環資司提出了用能權交易,發改委能源局提出了配額制加綠證的想法。這些市場的建立初衷雖然并不完全相同,但多少有些重合的地方。
其中碳交易市場已經在7個試點省市運行多年,并將于2017年啟動全國市場,而綠證交易已經在全國上線,雖然配額制的方案遲遲未定。但這兩種市場機制并行,外加電力體制改革的大背景,可能會出現什么問題,對于新能源發電又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
碳交易不會激勵新能源發展
碳交易的原理是總量控制加交易,簡而言之,政府制定一個總溫室氣體排放量(以CO2為主,后文簡稱碳排放)目標,再將整個總量按照一定的方法分配給各高排放企業(主要為火電行業和化工、制造業),即配額,而企業排放量必須等同自身擁有的配額,即履約。當企業預估自身排放量將超出配額量時,可以選擇減少排放或購買配額。當市場構建起后,減排成本最低的企業會選擇通過減排將多余的配額售出,從而實現以最低的成本達成全社會的減排目標。
理論上,碳交易是利好新能源發電的。一方面通過碳交易,給碳排放定價,從而提高了化石能源的使用成本,而新能源由于無該項成本,故可在競爭上體現出相對優勢。另一方面,面對碳價,企業可能會選擇減少自身排放而非外購配額,而企業想要減少碳排放的手段十分有限,目前可供選擇的只有三種:提高能效、使用新能源、使用碳捕捉和封存技術(CCS)。
但事實上,中國的碳交易對新能源的支持極其有限。
首先,目前中國的電價并未完全放開管制,連煤價上漲的成本都不一定能很好在電價中體現,更何況碳價? 如此,新能源在競爭中的相對優勢難以彰顯。
為了應對電價的無法傳導,中國也有辦法,即將用電的間接排放算入企業的排放量。也就是說,企業的排放量除了其生產過程中實際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還包括了企業購入電力和熱力消費的排放量。其中,電力消費的計算如下。
電力消費的排放量=企業外購電量×電力排放因子。
(其中電力排放因子應根據企業生產地及目前的東北、華北、華東、華中、西北、南方電網劃分,選用國家主管部門最近年份公布的相應區域電網排放因子。)
從這個角度看,用電大戶的確可以在用電的同時體會到排碳的成本,但如果用戶想要減少因用電產生的碳排放,似乎只能選擇減少用電。理論上,若企業使用新能源而非傳統火電,碳排放量將會減少,但是依據上述公式,使用新能源而減少的碳排放量在最終計算時企業碳排放時無法體現。
在現有碳交易的框架下,不僅用電大戶沒有動力使用新能源,發電企業也很難受到激勵投資新能源。
理論上,一個火電企業關閉部分火電機組,轉用新能源發電,減少了該企業的碳排放。但由于碳交易只納入火力發電,并且所發配額與該企業的火力發電量相關,也就是說即便減小了火力發電規模,所得配額也會相應減少,要想履約除了外購配額,似乎只有提高能效一條路,畢竟CCS還太不成熟。
如此看來,碳交易似乎只會鼓勵企業通過提高能效來實現減排,新能源發電這項十分可行的減排方法,卻很難受惠。
綠證將給碳交易新挑戰
相比碳交易,上個月推出的綠證交易,則是旗幟鮮明地支持新能源發展。
一個綠證代表1MWh的新能源電力消費,按照綠證認購平臺的解讀,“綠證的購買方,實際上是獲得了聲明權,即宣稱自身使用了綠色能源”。
而為何要使用綠色能源?
因為綠色能源有諸多好處,比如零污染物排放、低碳、可再生、增加能源供應的多樣性等,其中綠色能源的低碳屬性在國際上十分受到關注,一些世界五百強的大型企業在選擇自愿購買綠色能源時,也多會在企業的聲明中提出自身通過購買綠色能源,實現了碳減排的效益,為減緩全球變暖做出貢獻。
對比綠色發電和火力發電,火力發電可以通過脫硫、脫銷、除塵的技術達到污染物的近零排放,但要實現超低碳排放只能選擇CCS,但由于目前CCS價格過高,遠達不到如脫硫、脫銷、除塵技術般普及,發展綠色能源是實現低碳的最優選項。
從這個角度看,綠證的價格應該體現出綠電這一顯著的環境效益——碳減排效益。但配合了碳交易,這種減排效益似乎難以體現。
在碳交易體系中,除了配額交易,還有一種抵消機制。比如一些綠色能源的發電項目可以開發出核證減排量(CCER),企業可以自身開發此類項目或者購買CCER以抵消掉自身的排放量。但目前CCER在碳交易中的使用規則還十分不明朗,畢竟CCER的引入將給碳市場的總量控制以及碳價引入較多不確定性。
但若CCER可以以一定比例被使用,則意味著綠色能源的外部性將以CCER和綠證兩者分開體現,其中CCER體現綠色能源的低碳屬性,綠證則體現綠色能源其他的外部性。而低碳作為綠色能源的一個重要外部性卻未被歸入綠證中,對于綠證的自愿購買者而言,購買意愿可能有所下降,從而影響自愿綠證的價格。
并且CCER與綠證均伴隨綠電產生,但是獲批條件、流程有所不同,增加了企業的行政成本。如果將綠色能源的外部性都集中在綠證上,是否會更加有效?
由于電力行業的間接排放被納入企業總排放量的特性,使用綠電實際上可以降低企業在用電方面的間接排放,但目前的計算辦法采用片區電網排放因子,無法真實體現企業用電的碳排放量。若可真實計算企業用電的碳排放,即火電排放,則可以鼓勵企業使用綠電來減少自身排放量,而綠證的出現為區分企業電力消費中綠電與火電提供了可能性。若真采取此種辦法,企業可能會權衡綠證和配額的價格,選購價低者,獲將增大綠證的需求。
但即便如此,綠證持有者也很難宣稱,自己通過購買綠證,降低了全社會的碳排放量。因為,碳交易采取的是總量控制法,即社會的碳排放總量固定,當一企業通過購買綠證降低了自身碳排放,該企業會出售多余的配額,其他企業可以購買配額,擴大排放量。在碳交易的體系下,要真正實現減排,只可能寄希望于有人購買配額,并注銷配額,從而實現全社會配額總量的實質下降。
但從長遠來看,若在配額制中引入綠證,增加了企業的減排途徑,政府在制定全社會排放總量目標時可能可以考慮增加逐年下降幅度。
電改+配額制將成為新變量
以上的討論,均基于碳價無法隨電價從發電側傳導至用電側,但在碳交易和綠證相繼出現的過程中,中國的電改也在如火如荼地進行。
電改的一個重要目的即還原電的商品屬性,這意味著電的成本將可傳導,即發電側感受到的碳價將可以傳導到用戶側。此時,碳交易若仍將電力的間接排放算在用戶碳排放中,則會導致用戶支付雙重碳費,有悖于碳交易希望以最低成本實現全社會減排目標的初衷。
此外,碳交易配套電改,似乎利好新能源發電,前文所提的新能源零碳價的成本優勢似乎可以彰顯,但這個優勢的程度還得看碳價的高低,最終還是得看政府制定了一個怎樣的總量目標。
另一方面,與綠證息息相關的配額制還存在很多不確定性,而配額制度的確定將很大程度上決定強制市場上的綠證價格。未來綠證價格、碳價、電價將如何聯動,不同的總量目標和配額制方案將如何作用于新能源領域,還需要更多的思考。
除此之外,還有才開始試點的用能權交易,以及未來可能產生的其他泛環境交易,這些交易理論上均是通過明晰產權,通過市場實現最優配置。但在交叉的市場中如何明晰產權,如何協調從而實現最優配置,而不是僅僅增加企業的負擔,或許應該在制定政策之初就著手考慮。

責任編輯:繼電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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