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電力交易中心日前發布了《關于印發2019年電力直接交易配套交易、結算細則的通知》
安徽電力交易中心日前發布了《關于印發2019年電力直接交易配套交易、結算細則的通知》,交易中心依照《2019年全省直接交易實施方案》的相關內容,編制修訂了《安徽省電力雙邊直接交易執行細則》、《安徽省電力集中直接交易出清細則》、《安徽省電力合同轉讓交易執行細則》、《安徽電力市場電量結算規則》以及《安徽電力市場售電公司代理合同(2019年版)》等交易、結算細則。
《安徽省電力雙邊直接交易執行細則》規定雙邊交易按照年度開展。
《安徽省電力集中直接交易出清細則》規定集中交易分為年度集中交易和月度集中交易。
《安徽省電力合同轉讓交易執行細則》規定發電側合同轉讓交易在發電企業之間開展;用電側合同轉讓交易在一級用戶之間、售電公司之間以及一級用戶與售電公司之間開展。合同轉讓交易按照月度開展。
《安徽電力市場電量結算規則》規定售電公司合同偏差電費由售電公司與其代理二級用戶中所有產生月度應計合同偏差電量(包括上偏差、下偏差電量)的二級用戶共同承擔,承擔比例按照售電公司 50%,二級用戶 50%確定。其中,每個產生月度應計合同偏差電量的二級用戶按照自身的月度應計合同偏差電量占所屬售電公司所有二級用戶月度應計合同偏差電量之和的比例,計算其月度合同偏差電費。
二級用戶月度合同偏差電費=50%×所屬售電公司批發市場月度合同偏差電費×(該二級用戶月度應計合同偏差電量/所屬售電公司所有二級用戶月度應計合同偏差電量之和)。
上述文件均規定:所有通過市場準入的發電企業、一級用戶和售電公司均可參與交易;同一投資主體(含控股關聯企業)控股(含絕對控股、相對控股)的售電公司,意向電量之和不得超過60億千瓦時;售電公司在開展直接交易前,須向省電力交易中心提交所有零售代理合同,并確立與二級用戶的代理關系。
詳情如下:
關于印發2019年電力直接交易配套交易、結算細則的通知
各市場主體:
交易中心依照《2019年全省直接交易實施方案》的相關內容,編制修訂了《安徽省電力雙邊直接交易執行細則》、《安徽省電力集中直接交易出清細則》、《安徽省電力合同轉讓交易執行細則》、《安徽電力市場電量結算規則》以及《安徽電力市場售電公司代理合同(2019年版)》等交易、結算細則,現予以發布。
安徽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7日
安徽省電力雙邊直接交易執行細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積極推進電力市場化交易 進一步完善交易機制的通知》(發改運行〔2018〕1027 號)文件精神,根據《安徽省電力直接交易規則》(皖能源電力〔2016〕78 號)、《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物價局關于開展 2018 年電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皖能源電力〔2018〕11 號)和《安徽省能源局關于印發<2019 年全省電力直接交易實施方案>的通知》(皖能源電力〔2018〕75 號),進一步規范細化全省電力雙邊直接交易,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雙邊交易按照年度開展,所有通過市場準入的發電企業、一級用戶和售電公司均可參與交易。
第三條 售電公司在開展直接交易前,須向省電力交易中心提交所有零售代理合同,并確立與二級用戶的代理關系。
第四條 市場主體通過自主協商確定雙邊交易的電量和電價,簽訂雙邊交易意向書(參考文本見附件 1),并明確分月電量,各月價格保持一致。
1.發電企業雙邊交易意向電量之和不得超過其市場電量上限。
2.售電公司雙邊交易意向電量之和不得超過其售電量上限,且不得超過其代理二級用戶的代理合同意向電量之和。
同一投資主體(含控股關聯企業)控股(含絕對控股、相對控股)的售電公司,意向電量之和不得超過 60 億千瓦時。
第五條 已執行且在有效期內的多年雙邊交易意向書仍繼續執行,雙方須簽訂相應年度的雙邊交易意向書。經雙方協商一致后,意向電量可根據購電方實際市場電量需求進行調整。調減多年雙邊交易意向書對應年度意向電量的售電公司和一級用戶,不得與原發電企業及其所屬發電集團其它發電企業另簽年度雙邊交易意向書;意向電價可在 2017 年簽訂電價的基礎上作適當調整,調整區間為 0~0.0151 元/千瓦時。
第六條 交易雙方須依據市場公告與雙邊交易意向書,在規定時間內由發電企業通過省電力交易平臺進行雙邊交易意向申報,一級用戶與售電公司確認。同時,由任一簽訂方向省電力交易中心備案雙邊交易意向書原件。
第七條 如不按規定在省電力交易平臺對年度雙邊交易意向進行申報確認,或不按時提交符合規定的年度雙邊交易意向書,責任方將視作存在失信行為,由省電力交易中心將相關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納入電力市場失信黑名單。
第八條 省電力交易中心將確認后的年度雙邊交易無約束成交電量提交省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省電力調度機構將校核結果及原因反饋省電力交易中心。
第九條 省電力交易中心通過省電力交易平臺發布雙邊交易成交結果,并將有關交易未通過安全校核的原因一并發布。
第十條 省電力交易中心依據交易結果,組織市場主體簽訂輸配電服務合同(參考文本見附件 2)。
如不簽訂輸配電服務合同,屬電力用戶、售電公司責任的,則不得再參與當年直接交易,并將此失信行為納入征信記錄;屬發電企業責任的,則按校核確認電量扣減其市場電量上限,并將此失信行為納入征信記錄。
第十一條 在保持年度合同總電量不變的基礎上,雙方經過協商一致,每月可申請調整次月分月電量,并在規定時間內在省電力交易平臺上完成申報、確認,經校核無誤后生效。逾期視為不做調整。
第十二條 《安徽省電力直接交易規則》如有修訂,本細則自動調整。
安徽省電力集中直接交易出清細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積極推進電力市場化交易 進一步完善交易機制的通知》(發改運行〔2018〕1027 號)文件精神,根據《安徽省電力直接交易規則》(皖能源電力〔2016〕78 號)、《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物價局關于開展 2018 年電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皖能源電力〔2018〕11 號)和《安徽省能源局關于印發<2019 年全省電力直接交易實施方案>的通知》(皖能源電力〔2018〕75 號),進一步規范細化全省電力集中直接交易,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集中交易分為年度集中交易和月度集中交易,所有通過市場準入的發電企業、一級用戶和售電公司均可參與交易。
第三條 售電公司在開展直接交易前,須向省電力交易中心提交所有零售代理合同,并確立與二級用戶的代理關系。
第四條 交易申報
1.參與集中交易的市場主體,根據省電力交易中心發布的市場公告要求,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交易申報。
2.集中交易采用兩段式申報,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及發電企業每個交易單元均可申報兩個電量及對應電價,兩個申報電量之和為總申報電量。對于每個申報,電價最小變動單位為 0.1 元/兆瓦時,電量最小變動單位為 1 兆瓦時。
3.所有市場主體報價均為發電側上網電價,報價不得高于安徽省燃煤機組上網標桿電價。
4.發電企業每次參與集中交易總申報電量與年內已成交直接交易電量之和,不得超過其市場電量上限。
5.售電公司每次參與集中交易總申報電量與年內已成交直接交易電量之和,不得超過其售電量上限。
年度集中交易總申報電量與年內已成交直接交易電量之和不得超過其代理二級用戶的代理合同意向電量之和。
同一投資主體(含控股關聯企業)控股(含絕對控股、相對控股)的售電公司,每次參與集中交易總申報電量與年內已成交直接交易電量之和,不得超過 60 億千瓦時。
第五條 交易申報截止后,省電力交易中心通過省電力交易平臺完成交易出清,形成無約束匹配成交結果。
第六條 成交與匹配
發電企業(賣方)按照報價由低到高和申報時間先后進行排序。
一級用戶和售電公司(買方)按照報價由高到低和申報時間先后進行排序。
當買方報價不低于賣方報價時,買賣雙方按照排序依次匹配成交,排序相同時按照申報電量等比例成交,直至一方全部成交。
第七條 出清價格確定
最后一個成交匹配對雙方報價的算術平均值作為全部成交電量的統一出清價格。
第八條 省電力交易中心將無約束匹配成交結果送省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省電力調度機構將校核結果及原因反饋省電力交易中心。由省電力交易中心按上述統一出清方式再次形成匹配成交結果,并送省電力調度機構再次進行安全校核,以此類推,直至滿足安全校核。
第九條 省電力交易中心通過省電力交易平臺發布集中交易成交結果,并將有關交易未通過安全校核的原因一并發布。
第十條 各市場主體年度集中交易成交電量統一按月均分,分月電量不允許調整。
第十一條 集中交易發布的成交結果具備紙質合同同等效力,不再組織簽訂紙質輸配電服務合同。
第十二條 《安徽省電力直接交易規則》如有修訂,本細則自動調整。
安徽省電力合同轉讓交易執行細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積極推進電力市場化交易 進一步完善交易機制的通知》(發改運行〔2018〕1027 號)文件精神,根據《安徽省電力直接交易規則》(皖能源電力〔2016〕78 號)、《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物價局關于開展 2018年電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皖能源電力〔2018〕11 號)和《安徽省能源局關于印發<2019 年全省電力直接交易實施方案>的通知》(皖能源電力〔2018〕75 號),進一步規范細化全省電力合同轉讓交易,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合同轉讓交易分為發電側合同轉讓交易與用電側合同轉讓交易。其中,發電側合同轉讓交易在發電企業之間開展;用電側合同轉讓交易在一級用戶之間、售電公司之間以及一級用戶與售電公司之間開展。
第三條 轉出合同(合同電量減小)的一方為出讓方,接受合同(合同電量增加)的一方為受讓方。
第四條 合同轉讓交易按照月度開展,所有通過市場準入的發電企業、一級用戶和售電公司均可參與交易。
第五條 售電公司在開展直接交易前,須向省電力交易中心提交所有零售代理合同,并確立與二級用戶的代理關系。
第六條 合同轉讓交易按照雙邊協商的方式開展,轉讓標的僅限于年度雙邊交易合同。交易雙方通過自主協商確定次月轉讓意向,意向電量為次月的部分或全部年度雙邊分月電量,意向電價為原年度雙邊合同對應價格。
第七條 由出讓方根據市場公告,在月前規定時間內通過省電力交易平臺向省電力交易中心申報次月轉讓意向,經受讓方確認后,視為有效申報。
1.同一交易單元在同一月內不能同時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
2.發電企業受讓電量與已成交電量之和不得超過其市場電量上限。
3.售電公司受讓電量與已成交電量之和不得超過其售電量上限。
同一投資主體(含控股關聯企業)控股(含絕對控股、相對控股)的售電公司,受讓電量與已成交電量之和不得超過 60 億千瓦時。
4.多年雙邊交易對應的年度雙邊合同不得轉讓。
5.發電企業間的合同轉讓交易須符合節能減排原則。
第八條 省電力交易中心將轉讓交易申報提交省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省電力調度機構將校核結果及原因反饋省電力交易中心。
第九條 省電力交易中心通過省電力交易平臺發布合同轉讓交易成交結果,并將有關交易未通過安全校核的原因一并發布。
第十條 轉讓交易發布的成交結果具備紙質合同同等效力,不再組織簽訂紙質合同。
第十一條 《安徽省電力直接交易規則》如有修訂,本細則自動調整。
安徽電力市場電量結算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積極推進電力市場化交易 進一步完善交易機制的通知》(發改運行〔2018〕1027 號)文件精神,根據《安徽省電力直接交易規則》(皖能源電力〔2016〕78 號)、《安徽省物價局 安徽省能源局關于明確電力直接交易電費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皖價商〔2017〕33 號)、《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物價局關于開展 2018 年電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皖能源電力〔2018〕11 號)和《安徽省能源局關于印發<2019 年全省電力直接交易實施方案>的通知》(皖能源電力〔2018〕75 號),進一步規范全省電力市場電量結算,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各市場主體電費結算通過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電力公司)完成,安徽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電力交易中心)負責向各市場主體出具結算依據。省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支付上網電費;按目錄電價向直接交易電力用戶(含一級用戶和二級用戶)收取購電費并返還差額電費;按有關協議與售電公司結算代理費用。
第三條 直接交易電力用戶按目錄電價執行國家規定的峰谷分時電價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標準。省電力公司按照平段目錄電價與直接交易購電價格(包括直接交易電價、輸配電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價差返還差額電費。
第四條 發電企業電量結算依據上網電量和交易合同,電力用戶直接交易電量結算依據用電量和交易合同。
第二章 市場電量計量
第五條 發電企業上網電量為《購售電合同》約定計量點的抄表電量。
第六條 所有一級與二級用戶按用電量的固定比例進入市場。視為其分類別(兩部制和單一制工商業及其他用電,下同)市場購電量,按照本規則相關內容進行結算。其中,選擇全電量交易的鋼鐵、煤炭、有色、建材等四大行業用戶的固定比例為 100%;其余用戶為統一的固定比例(固定比例以發布的比例為準)。
全電量交易四大行業用戶分類別市場購電量=∑(《供用電合同》約定計量點的類別用電量×100%);
其余用戶分類別市場購電量=∑(《供用電合同》約定計量點的類別用電量×統一的固定比例);
第七條 售電公司分類別市場購電量為其代理的所有二級用戶分類別市場購電量之和。
第三章 結算方式
第一部分 批發市場結算方式
第八條 批發市場主要指發電企業與一級用戶、售電公司之間進行直接交易的市場。批發市場結算采用發、用兩側解耦結算機制,即發電企業與批發市場購電主體(含一級用戶和售電公司,下同)之間結算不相互關聯,按照各自直接交易合同的完成情況分開結算。
第九條 發電企業上網電量結算順序依次為:發電權交易合同電量、外送電交易合同電量、直接交易合同電量、抽水電交易合同電量、年度基數合同電量。
第十條 發電權交易按以下方式結算:
受讓方結算上網電量=受讓方上網電量-發電權交易合同電量
出讓方結算上網電量=出讓方上網電量+發電權交易合同電量
第十一條 發電企業外送電交易電量按照合同結算。
第十二條 直接交易合同包括:年度雙邊交易合同、年度集中交易合同、月度合同轉讓交易合同以及月度集中交易合同,直接交易合同采用月結月清的方式結算。
1. 月度結算
1.1 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結算
(1)結算電量
發電企業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的結算電量為其月度直接交易可結算電量與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總電量的較小值。
發電企業月度直接交易可結算電量=發電企業月度結算上網電量-外送電交易已結算電量。
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總電量=年度雙邊分月合同電量+年度集中分月合同電量±月度合同轉讓交易合同電量+月度集中交易合同電量。
其中,月度合同轉讓交易出讓方合同電量為“-”,受讓方合同電量為“+”。(下同)
(2)結算價格
發電企業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的結算價格為其月度全部直接交易合同的加權平均價格。
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結算價格=([ 年度雙邊分月合同電量×年度雙邊交易合同價格+年度集中分月合同電量×年度集中交易合同價格±月度合同轉讓交易合同電量×月度合同轉讓交易合同價格+月度集中交易合同電量×月度集中交易合同價格)]/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總電量。
1.2 購電主體市場購電量結算
(1)結算電量
購電主體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的結算電量為其月度市場購電量與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總電量的較小值。
購電主體月度市場購電量=購電主體當月分類別市場購電量。
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總電量=年度雙邊分月合同電量+年度集中分月合同電量±月度合同轉讓交易合同電量+月度集中交易合同電量。
其中,購電主體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的結算電量按照相應的合同分為雙邊交易結算電量與集中交易結算電量兩部分。購電主體雙邊交易結算電量=購電主體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的結算電量×(年度雙邊分月 [ 合同電量±月度合同轉讓交易合同電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總電量];
購電主體集中交易結算電量=購電主體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的結算電量×(年度集中分月 [ 合同電量+月度集中交易合同電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總電量]。
(2)結算價格
購電主體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的結算價格為其月度全部直接交易合同的加權平均價格。
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結算價格=([ 年度雙邊分月合同電量×年度雙邊交易合同價格+年度集中分月合同電量×年度集中交易合同價格±月度合同轉讓交易合同電量×月度合同轉讓交易合同價格+月度集中交易合同電量×月度集中交易合同價格)]/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總電量。
其中,購電主體雙邊交易結算價格=[(年度雙邊分月合同電量×年度雙邊交易合同價格±月度合同轉讓交易合同電量×月度合同轉讓交易合同價格)]/(年度雙邊分月合同電量±月度合同轉讓交易合同電量);
購電主體集中交易結算價格=(年度集中分月合同 [ 電量×年度集中交易合同價格+月度集中交易合同電量×月度集中交易合同價格)]/(年度集中分月合同電量+月度集中交易合同電量)。
購電主體月度市場購電量大于其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總電量的部分,按照相應的目錄電價結算。
2. 月度偏差結算
2.1 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偏差結算
因發電企業自身原因,導致其月度直接交易可結算電量小于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總電量時,按照以下方式收取月度合同偏差電費:
發電企業月度合同偏差電費=(發電企業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總電量-發電企業月度直接交易可結算電量)×10%×當期燃煤發電機組標桿上網電價。
2.2 購電主體市場購電量偏差結算
(1)上偏差結算
如購電主體月度市場購電量大于其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總電量的 105%,按照以下方式計算月度合同偏差電費:
購電主體月度合同上偏差電費=(該購電主體月度市場購電量-該購電主體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總電量×105%)×5%×當期燃煤發電機組標桿上網電價。
(2)下偏差結算
如購電主體月度市場購電量小于其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總電量的 97%,按照以下方式計算月度合同偏差電費。
購電主體月度合同下偏差電費=(該購電主體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總電量×97%-該購電主體月度市場購電量)×10%×當期燃煤發電機組標桿上網電價。
3. 季度偏差清算
購電主體合同偏差電費季結季清。每月計算合同偏差電費僅作為購電主體用電管理的參考,按照季度內各月市場購電量之和與各月直接交易合同總電量之和的偏差清算并收取合同偏差電費。
(1)上偏差清算
如購電主體季度市場購電量大于其季度直接交易合同總電量的 105%,按照以下方式收取季度合同偏差電費。
購電主體季度合同上偏差電費=(∑季度內該購電主體各月度市場購電量-∑季度內該購電主體各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總電量×105%)×5%×當期燃煤發電機組標桿上網電價。
(2)下偏差清算
如購電主體季度市場購電量小于其季度直接交易合同總電量的 97%,按照以下方式收取季度合同偏差電費。
購電主體季度合同下偏差電費=(∑季度內該購電主體各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總電量×97%-∑季度內該購電主體各月度市場購電量)×10%×當期燃煤發電機組標桿上網電價。
第十三條 合同偏差電費暫存省電力交易中心賬戶,管理使用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發電企業抽水電交易電量按合同結算。年度基數合同為可調整合同,按政府有關規定結算。
第二部分 零售市場結算方式
第十五條 零售市場主要指售電公司與二級用戶之間進行交易的市場。零售市場結算采用關聯結算機制,即二級用戶的結算、偏差等與售電公司在批發市場的結算、偏差等相關聯。
第十六條 零售市場采用月結月清的方式結算。
1. 零售結算基本原則
按照“先按目錄電價收取購電費,再按差額電費分配方案返還差額電費”的原則,結算二級用戶差額電費。二級用戶差額電費與合同偏差電費之差為二級用戶該實際應返電費。
2. 二級用戶月度差額電費
(1)結算電量
二級用戶月度市場化結算電量,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二級用戶月度市場化結算電量=所屬售電公司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結算電量×(該二級用戶月度市場購電量/所屬售電公司月度市場購電量)。
其中,二級用戶按雙邊交易分配方式月度市場化結算電量=二級用戶月度市場化結算電量×(所屬售電公司雙邊交易結算電量/所屬售電公司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結算電量);
二級用戶按集中交易分配方式月度市場化結算電量=二級用戶月度市場化結算電量×(所屬售電公司集中交易結算電量/所屬售電公司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結算電量)。
(2)差額電費
由上述計算所得二級用戶各類分配方式月度市場化結算電量和二級用戶與其所屬售電公司簽訂的《安徽電力市場售電公司代理合同(2019 年版)》約定的雙邊、集中直接交易差額電費分配方式,確定相應的差額電費。
3. 二級用戶月度合同偏差電費
(1)合同偏差電量
二級用戶每月提交的月度市場購電需求,作為其月度合同偏差電量結算的依據。二級用戶月度市場購電量與其月度市場購電需求電量偏差超過±3%的部分,視為二級用戶月度應計合同偏差電量。
其中,二級用戶月度應計合同上偏差電量=二級用戶月度市場購電量-二級用戶月度市場購電需求×103%;
二級用戶月度應計合同下偏差電量=二級用戶月度市場購電需求×97%-二級用戶月度市場購電量。
(2)合同偏差電費
售電公司合同偏差電費由售電公司與其代理二級用戶中所有產生月度應計合同偏差電量(包括上偏差、下偏差電量)的二級用戶共同承擔,承擔比例按照售電公司 50%,二級用戶 50%確定。
其中,每個產生月度應計合同偏差電量的二級用戶按照自身的月度應計合同偏差電量占所屬售電公司所有二級用戶月度應計合同偏差電量之和的比例,計算其月度合同偏差電費。
二級用戶月度合同偏差電費=50%×所屬售電公司批發市場月度合同偏差電費×(該二級用戶月度應計合同偏差電量/所屬售電公司所有二級用戶月度應計合同偏差電量之和)。
4. 二級用戶季度合同偏差電費
鑒于本規則第十二條相關規定,二級用戶暫按照季度承擔售電公司季度合同偏差電費。當售電公司在批發市場季度合同偏差電費不大于 1 萬元時,由售電公司承擔全部合同偏差電費;當售電公司在批發市場季度合同偏差電費大于 1 萬元時,二級用戶按照季度內每月月度應計合同偏差電量等比例承擔售電公司季度合同偏差電費的 50%。
二級用戶季度合同偏差電費=50%×所屬售電公司批發市場季度合同偏差電費×(∑季度內該二級用戶各月度應計合同偏差電量/所屬售電公司季度內所有二級用戶各月度應計合同偏差電量之和)。
第四章 結算流程
第十七條 省電力公司月初完成上月市場主體電量抄表工作,并將電量數據發送省電力交易中心,作為電力交易結算依據。
第十八條 省電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場結算處理,在省電力交易平臺發布結算結果,相關市場主體在規定時間內核對確認。
第十九條 省電力交易中心編制發電企業結算依據,由省電力公司與發電企業完成電費結算。
第二十條 省電力交易中心編制一級用戶結算依據,由省電力公司返還差額電費。
第二十一條 省電力交易中心編制售電公司批發側結算依據,售電公司按照結算依據及零售代理合同,編制代理二級用戶差額電費分配方案并提交省電力交易中心。省電力交易中心編制售電公司、二級用戶零售側結算依據,由省電力公司完成售電公司代理費用支付及二級用戶差額電費返還。
第二十二條 省電力公司完成電費結算后,將電費結算信息反饋省電力交易中心。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由省電力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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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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