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直接交易模式下合同履約的調整
摘要 ·自九號文及其六個配套文件頒布實施以來,我國電力體制進入加速通道,各地電力直接交易開展范圍逐步擴大。各地普遍開展了直接交易試
摘要 ·
自九號文及其六個配套文件頒布實施以來,我國電力體制進入加速通道,各地電力直接交易開展范圍逐步擴大。各地普遍開展了直接交易試點工作。在實踐過程中,交易合同的變更調整成為各方關注的重點,對售電企業、發電企業、電力用戶、電網企業均有較大影響。本文對電力直接交易履約過程中合同調整的原因、法律問題開展研究,提出相應法制建設、制度建設方面的建議。
(來源:微信公眾號“電力法律人茶座”ID:dlflrcz 作者:徐星晨,童林白等)
01研究背景
電力體制改革啟動以來,國家發布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9號文),設定了電力體制改革路徑,并發布了電力交易、市場方面的配套改革文件:《關于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關于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部分省市開展了電力直接交易,輸配電價改革試點。今后的電力市場由用戶、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網企業等眾多主體通過電力市場進行交易,由市場形成價格。
根據電改9 號文要求,各地區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售電環節引入競爭,允許所有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逐步從事售電業務形成多家售電格局業逐步從事售電業務,市場中交易主體增加,除電網企業以外,售電公司、符合準入條件的用戶進入電力交易市場;原先從屬于電網企業的電力交易機構和職能逐步獨立;各方交易關系進一步放開。輸配電費由政府核定。在此背景下,交易合同交易內容進一步豐富,潛在的合同履約調整帶來的法律問題也逐步突出。
02電力交易合同履約調整的類型與法律問題簡析
為全面分析合同調整的原因和背景,把握合同調整的法律性質和法律關系,筆者對交易合同的調整的多種情形、多種類別進行了初步梳理,便于提出解決對策。具體如下所示:
依引發調整的主體進行區分
一是由法律法規制定或修訂引發的調整,包括:銷售電價的調整、相關業務費用、輔助服務費的調整等。
二是由政府部門管理措施發動的調整,已經發生或可以預見的情形包括監管部門單方中止交易市場、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取消一方的市場主體準入資格或責令其退出市場、配合政府停電等諸多情形。
三是由發電企業發動的調整。發電企業引發的調整主要指發電企業未按點能量交易合同的約定,按質、按量、按負荷曲線要求交付電能量,因此此類調整的法律屬性是違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四是由電網企業發動的調整。電網企業引發的調整主要可細分為兩類,一類是未按約定承擔電能量輸配義務和供電服務所引發的調整;另一類是未按照約定向電力用戶提供點能量所引發的調整。
五是由售電企業發動的調整。一般屬于合同性質的調整,也往往導致違約的法律責任。
六是由用戶發動的調整,主要包括(1)用戶在履行供用電合同過程中發生的違約,主要是遲延支付電費;(2)用戶由于其特殊的用電需求,向電網企業或者增量配網企業提出可中斷負荷、調頻等特殊用電需求。
依調整所依據的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區分
該分類方法與前述的按發動調整的主體進行分類既有相似之處,又有一定差異。例如,在廣西百色銀海發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銀海發電公司”)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案中,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吊銷其電力業務許可證,并非因為銀海發電公司違反合同約定,而是因為該公司違反了法律法規中關于電網調度的強制性規定構成嚴重違法行為,才進行的頂格處罰。因此,盡管銀海發電公司相關合同無法繼續執行的直接原因是被政府部門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廣西電網仍然可以就銀海發電公司的違約行為所導致的廣西電網在電力調度、交易過程中發生的損失,訴諸法院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依調整后所發生的法律后果進行區分
中止類調整指正常狀態的暫時停止,待引發中止的原因或障礙消除后,仍應繼續執行原調度、交易合同。一旦交易規則恢復和完善、電力緊缺危機消除、高能耗設備停運拆除、公共危險狀況消除,則上述中止事項存在的前提消滅,理應恢復正常的電力交易、電力供應與使用。
終止類調整意味法律主體的消滅、法律關系的中介,因此比中止類調整影響更大、要求更高。如前文所述的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取消一方的市場主體準入資格或責令其退出市場無法履行責任時,由政府指定的其他電網企業代為履行均屬于典型的終止類調整。
變更類調整通常指合同的變更。例如用戶由于其特殊的用電需求,向電網企業或者增量配網企業提出可中斷負荷、調頻等特殊用電需求,電網企業視自身的供電能力可以提供,雙方簽訂補充協議。
依發起調整的主體數量進行區分
依發起調整的主體數量進行區分,可分為單方調整和合意調整
立法類調整、政府管理類調整都是典型的單方調整,即不以相對方的同意為前提,一旦法律法規修訂或生效,或者政府管理部門作出行政決定,該調整即發生。
合意調整主要出現在合同關系中,即合同各方對當下或未來可能發生的變化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等方式予以約定,對原調度合同、交易合同進行合意變更。
03關于直接交易合同調整對策建議
基于上述調整情形,筆者認為中止電力交易市場;政府指定電網企業代社會資本投資的配電公司履行供電服務義務;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售電公司經營狀況顯著惡化,無法繼續履行合同,被責令退出市場;配合政府停電成為常態化工作等五種調整較為重要。本文對此五類調整初步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關于中止電力交易市場的對策和建議
在立法層面,電力交易市場的中止牽涉市場主體的核心利益,應當在電力最高立法——《電力法》的修訂中體現,建議包含以下內容:
明確中止電力市場的主體和程序;
通過列舉的方式,細化明確適用中止電力市場的情形,不可使用模棱兩可、過于主觀或者過于寬泛的表述;
明確利害關系方的救濟手段。在利害關系方行使救濟過程中,對未結算的電費應不予分割;
依據過錯原則確立責任賠償制度。
在合同簽訂層面,建議從以下兩個維度進行完善:首先是通過市場主體的自律規則,規范法律法規無法深入涉及的領域;其次合同中應特別關注損失賠償機制和資金監管機制。
電網企業替代增量配網企業
履行供電義務的對策和建議
在立法方面,應當確立以下原則:
增量配網企業不得經營與增量配網無關的義務,避免因其他業務經營不善引發破產清算。增量配網企業提供的是排他性的公共服務,因此對其設定特殊的業務限制規定,存在合理性。
增量配網企業不得與其關聯企業存在關聯交易,尤其是涉及設備采購、土地房屋租賃等長期影響增量配網義務經營成本,政府監管部門有權對其進行核算調整。
增量配網企業建設的配電網,無論是否與主干電網相聯結,都必須接受電網企業的技術復核。
基于增量配網的公共服務屬性,不得在增量配網資產上設定抵押、質押、留置或司法限制,不得作為擔保物。
增量配網電費收入權不得質押。
電網企業接收增量配電網應享有一定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發生的額外成本,如技術人員、財務顧問人員、法律顧問人員的成本比較公司清算小組的支出,優先在增量配網企業剩余資產中優先受償。
增量配網企業應在6 個月過渡期內,完成相關線路設備的改造施工,確保具備移交條件。
增量配網企業資不抵債,將依法清算的,應將配網資產剝離單獨處置。
在合同簽訂層面,建議電力交易中心組織世行主體各方簽訂自律協議,由各市場主體明確接受上述約定。
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和配合政府停電的對策和建議
在立法層次,建議:
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上海市供用電條例》明確配合政府停電的條件、程序以及法律后果;
明確供電企業的配合停電行為不具有獨立性,應結合其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判定責任:行政處罰合法有效的,則經法定程序可以中止供電;行政處罰效力待定的,暫緩執行。
明確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以及配合政府停電后,相關責任應由作出吊銷決定或通知停電的部門
售電公司經營狀況顯著惡化,無法繼續履行合同,被責令退出市場的意見和建議
原標題:淺析電力直接交易模式下合同履約的調整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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